摘要:第四,运动之动机,为对于现在政治感不满足。 ...
而一致裁决能够克服这两方面的缺陷。
而在同样情况下,另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和社会民众却认为处死刑太残忍、不人道,因没关系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完全不可能。
二是陪审员的数量要比较大,在美国,陪审团的数理为6-12人。这一做法在美国是被默许的,尽管美国国会在2002年否决了一个直接授权被告争议立法缺陷的宪法修正案建议(Joshua Dressler ,Case and materials on criminal law ,Third Edition,Thomson west,2003,p19),它是指所有陪审员都认为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基于不同意法律的规定,一致认为这是恶法,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判。我国新陪审制度没有限制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所作的序言,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 页。这样的陪审制度不仅达不到规定陪审制度的初衷,而且与专业法官要求代表全体人民的要求相反,变成了社会少数阶层的审判。
陪审员还是可能是陪衬。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这就是当时政治发展的主要里程碑。
当时制定宪法的人想到的首先是维持他们的利益,这是一个新生的统治集团。英国人对殖民地的分而治之也给政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关键是宪法变的依据和程序还是出于这部宪法,而不是其他。也就是说,被统治者想学统治者的样子生活。
(2)宪法保障的代议制、分权和有限政府在当时有足够的吸引力,今天也依然如故。这些人深受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他们熟知洛克的《政府论》、哈林顿的《大洋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同时规定法治而非人治原则(Government of laws,not of men)由于这样的原则的要求,宪法确定了法院系统。1988年是宪法制定二百周年,政府曾在自由女神下大搞庆祝活动,里根也到场讲话。必须准备好某些政治体制,以帮助自由之爱反抗它的敌人。普莱维特和沃巴的解释是:没有政治限制,人是不可信任的。
肯尼思·普莱维特(Kenneth Prewitt)和锡尼·沃巴(Sidney Verba)在他们的著作《美国政府导轮》中指出,宪法反映了一种哲学观点。当时13个州向费城派了55名代表。也许这是一条通则,如果还有某种力量可以改变宪法和政治制度,那这个社会在政治上和社会管理上就没有达到稳态。他们引了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一段话: 人类的欲望、激情、偏见和自爱从不会被仁爱和知识所征服……对自由的热爱扎根于人的灵魂之中。
宪法变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宪法条文的普遍性,最高法院对宪法的新解释,宪法没有列举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等。当然,在英法俄中等国,因为旧制度的影响太大,所以也给建立一个新制度造成了困难。
因为今人说的话要叫人听从不容易,古人说的话要容易一些,有时要容易得多。因此对美国来说,基本上是仿照英国的政治原则设立一套新的体制。
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和富兰克林都参与了此项工作。我在安那波里斯时曾见过当年美国宪法的一份手抄本。这种分离使一州无法指配另一州,政治事务必须协商,制定宪法的都有各州作为后盾,有很大的讨价还价的砝码。直到今天,黑人还在奋战,虽然不常常浴血。美国人对自己的宪法最引以为豪。我怀疑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有理性、更宽容、更善交往……因此,我们不应仅仅依靠人们灵魂中的对自由的热爱。
关键的问题是,实际上没有人有力量改变这部宪法,维持它并解释它是唯一的出路。可能是当时的政治、社会、文化关系还没有后来那样发达的缘故。
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但令我深感不安的是,人大可以监督法院,而法院如何制约人大?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得到合理的制衡了吗?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到近、现代各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几乎都充分证明,国家的权力必须分立,同时权力与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制衡。
国家的权力可以有不同分工,甚至可以有重要与不重要之分,但不同的权力之间必须要有明确的界限,权力与权力之间也不能相互隶属,以切实做到各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从分权制约的角度理解,我从来不怀疑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也从来不怀疑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合理与合法性。
既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项法定职权,那么为什么作为监督内容之一的个案监督又会引发争议呢?这里面或许涉及微妙的利益分配和权力之争。只有建立起这样的权力机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这样的一种权力设置,无疑就淡化了司法的应有作用,也很难对司法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为要寄予多大的期望。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我们所有的人都耳熟能详,都知道稳定是最重要的基础,没有了稳定,什么改革,什么发展,都将是空谈。
遗憾的是,在一个国家极其重要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上,我们的宪法和有关的组织法,都只有规定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而没有任何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衡,这就在法律规定上造成了国家权力之间的不对等。我们都看到,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在那样一种为总统宝座争得全国乱成一团的危险时刻,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出现了。
因为经验证明,有没有一个独立、中立和具有绝对权威的司法,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任何不接受人大监督、拒绝人大监督的行为,无疑就会被视为是一种反人民的行为。
在人大看来,宪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作为人大机关,同样面临巨大的信访接待任务,其中不乏有大量的关于法院判决的案件。
所以,我们在痛感种种司法不公的同时,是不是该对司法不能尽如人意的制度层面的原因予以更多的关注。正如卫方兄所言,个案监督不仅是司法改革的大问题,也是宪政体制的大事项,我作为一个实务部门的工作者,深为学者对中国司法乃至宪政体制改革的探索热情而感动,忍不住也想搀和一回。这种来自法治世界的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其震撼力,其关键时刻对国家所作出的贡献,该给我们什么启迪? 进入专题: 个案监督 。如果社会黑暗,哪怕再繁荣的经济,也不能求得稳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人大确实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这就是最关键的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他们看似在谈笑之间,却显示了神一般的力量。个案监督从来就没停止过我觉得,以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作为人大能不能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的依据进行争论,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宪法并没有对人大监督的具体内容作限制规定,所以,人大所有的监督、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监督,都赋予了人民的名义.。一锤定音,所有的纷争即刻停止。